1、具体参见下表。
互联网视听节目管理办法
2、具体参见上表。
互联网视听节目管理办法
3、具体参见上表。
互联网视听节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适应新业态发展,促进互联网新技术新应用,促进社会组织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推动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直播,是指通过直播发布信息或者其他形式进行直播等活动,适用本法。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可通过直播发布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或服务信息等广告信息。
第三条直播营销平台应当有直播发布功能,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具有相应的直播发布平台法人资质、行业资质等。
第四条直播营销平台应当以显著方式警示用户平台外私下交易等行为的风险。
第五条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机制,注重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第六条直播营销平台应当以显著方式警示用户平台外私下交易等行为的风险。
第七条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机制,注重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第八条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机制,注重保护网络安全、网络和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直播营销平台应当有直播发布者和直播营销人员身份信息审核的义务,直播营销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其真实身份登记、信息安全管理义务,不得以暗示等方式进行流量等数据安全评估。
第十条直播营销平台应当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直播内容及相应展示功能,具备信息真实性、服务趣味性、商品质量保障等方面的审核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