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促进完善企业治理应如何实施
银保监会在超过十年的分业监管实践中,其交叉的模糊区域长期处于监管盲区。近期银保监会电话会议强调,需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速实施银行业和保险业对外开放的新政策。积极促进完善企业治理,针对股权关系、股东行为等关键问题,提出了10项具体工作措施。
今年初,郭树清严肃指出:“银行业目前的主要问题在于规范的股东管理和公司治理未能同步发展。例如,部分股东甚至将银行视为自己的提款工具,任意进行不正当的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
银保监会强调,深化组织机构体系优化,五家大型银行设立185家普惠金融事业部分部,管理型村镇银行和“多县一行”制村镇银行试点稳健推进,意外险定价机制、经营销售改革有序进行,多层次车险产品体系建设得到加强。
我国民营企业治理结构的现状
您好,亲爱的读者
现状如下:
1、股权结构不均衡,“超级股东”掌控全局。我国股权结构的特点是以国有股、国有法人股为主导,其中非流通的国有股、国有法人股占据较大比例。股权结构设置不均衡,表现为国有股比重过高,社会公众股过于分散,缺乏有实力的机构投资者。
如上市公司大部分股权由政府持有,国有股和国有法人股占全部股权的54%。不均衡的股权结构,导致大股东特别是国有股东“一股独大”超强控制,制约了公司治理结构改进和证券市场发展。
2、“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国有企业控制权掌握在内部人手中,内部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损害所有者利益已成为一种普遍现象。
3.董事会独立性不足,内部监督不够。表面上看,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形成了“三会四权”制衡机制,即股东大会行使最终控制权、董事会行使经营决策权、监事会行使监督权,经理层行使日常管理权。但实际上,我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尚不成熟,股东大会沦于“空壳化”,对董事会控制力微弱。
4、监事会监督效力不足。我国《公司法》第46条和第112条分别赋予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十项职权,而第54条和第126条分别赋予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五项职权,从权能上来看,监事会完全由董事会和管理层所操纵,根本无法与董事会抗衡,无法对董事、经理有效监督,逐渐沦为一种摆设。
此外,还存在公司治理法律制度不健全;经营层激励约束机制不足;信息披露机制不完善,缺少符合国际惯例的外部审计、债权人对企业有效监督制约机制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