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网络生活中道德规范的重要价值
一、提出网络伦理学的必要性
网络伦理学的诞生源于现实生活中的道德关切,其源于网络行为的道德考量。
网络行为是网络社会独有的交流方式。与现实生活中交流相比,网络行为具有独特含义,其独特性体现在:首先,环境特殊。即处于一种虚拟的现实(亦称虚拟实在virtual reality)中。这种虚拟的现实是通过计算机、远程通讯技术等构建的网络空间实现的。在这个虚拟的空间里,存在一切虚拟的事物:不仅有虚拟人(virtual human)、虚拟社会(virtual society)、虚拟共同体(virtual community),还有虚拟全球文化(virtual global culture)。虚拟的环境产生了虚拟的情感,进而产生虚拟的伦理道德。当然,这种虚拟并非空无,只是另一种存在形式;虚拟的规范也不是凭空设想,而是真实的约束。这种“二元性”的特殊环境和行为决定了由此引发的伦理问题必然具有与传统伦理学不同的特征。
其次,交流方式特殊。即交流具有“虚拟性”和“数字化”的特点。网络社会中的交流以符号为媒介,使得人与人之间的直接接触减少,而是简化为人机交流、人网交流。此时人的存在以虚拟的“网络人”的面目出现。这种“匿名性”使得人们之间的交流范围无限扩大,交流风险却大大降低,交流更具随机性和不确定性,进而交流中的伦理道德冲突也更加明显。与以前相比,网络交流方式所受到的道德和法律的约束更少。传统伦理学在这里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它无法直接判断网络交流方式是否合乎(传统的)道德规范,例如它无法判断网络攻击的正当性。这表明传统伦理学并不完全符合现代网络社会的交流实际。因此,建立一门适合现代网络化生存的伦理学不仅十分必要,而且非常迫切。
再次,需要解决的道德规范问题。网络的匿名性同时也导致了随意性。尤其是对知识产权、版权、隐私权等权利的侵犯。未经授权甚至不考虑授权就发布、登载信息资源,随意下载别人的作品等,无疑违背了法律和道义的精神。在互联网缺乏监督力量和手段的情况下,人们只有依靠法律和伦理的宣传,只有依靠个人内心的道德法则来制约这种现象的发生。尽管如此,这些手段效果有限。我们可以看到,在技术手段走到法律、道德意识之前时,往往是要么更改规范,要么就得限制技术的进一步发展。显然,进行网络道德规范的建设比限制互联网技术的应用更具有积极意义,因此在现阶段提出网络伦理学并非无的放矢。
不可否认,在网络社会,虚拟社会中的虚拟交流行为必将对古老的伦理学产生新的影响。不解决这个问题就会产生巨大的道德反差,引发许多道德问题和社会问题。也只有正视这些问题,才能真正理解网络行为的道德意蕴,从而推动这门学科的成长。这一切表明,建立一门以研究网络行为为主要内容的网络伦理学已经刻不容缓。
二、网络伦理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
(一)网络伦理学的定义
网络伦理学是一门全新的、以网络道德为研究对象和范围的学科,即关于网络道德的学说。而网络道德则是探讨人与网络之间关系,以及在网络社会(虚拟社会)中人与人的关系问题的。在网络社会中,网络道德主要依靠一般的善恶观念和个人的内心信念为行为标准。确定其内涵和外延,关系到这门学科的未来和发展。
(二)网络伦理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
网络伦理学所探讨的对象和范围涉及虚拟社区及生活在其中的虚拟人。这里所探讨的虚拟社会,是指现代信息社会所特有的一种社会现象,即基于internet的计算机网络所形成的虚拟空间。但是这个空间又是实实在在存在于现代社会之中。它不仅为人们提供了免费的信息资源,大大缩小了人与人之间的物理空间距离,也对传统文化和传统道德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因此,凡是在这个虚拟的空间里发生的道德现象和冲突,都属于网络伦理学研究的范围。
(三)网络伦理学的地位
网络伦理学与传统伦理学相比,其特点可以用:新的、应用性的、开放的系统这三个特点来概括。首先,它是一门崭新的学科。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生活已经成为现代生活的一部分,由此引发的一系列问题、产生新的人际关系、道德关系,客观上为这门学科的建立奠定了基础。其次,它属于应用伦理学的范畴。根据伦理学的划分,它既不是描述性的,也不是元伦理学,它的目的就是建立现代互联网络上的道德规范,因而属于应用伦理学。第三,现代网络社会所产生的一系列问题虽然具有新的特点,但是毕竟是最近数年间发生的事情,各种现象以及其各自的特点并没有充分暴露出来。随着人们对互联网的认同和对由此产生的伦理学问题进行深入思考,网络伦理学的内容将会逐渐丰富起来,其主要的规范也会在不断完善之中。因此,要想建立一门反映网络社会道德现实的网络伦理,必须采取开放的态度进行客观的、公正的、科学的研究。这也是为什么说这门学科是开放系统的原因。
(四)网络伦理学已经具备一般伦理学的道德要素
从纯伦理学的角度看,网络伦理学已经拥有了自己独特的道德要素,即:a.网络道德意识。与传统伦理学的道德意识相比,网络社会中的道德意识显然更加淡漠,人性也趋于自然,而交往更是较少受社会因素的影响,并且摒弃了现实社会强加给人的各种限制。换言之,一进入网络,一切都不同了,心灵得到释放,获得自由,人最大限度地去实现自己,成为自己。其特点是自律性及其要求增加,凸显个人修养和学识的重要性。b.网络道德关系。这种关系具有不确定性、简单性和互动性。这是网络社会在伦理学上提出的新问题。即人们之间可以没有现实中的交往,但是他们仍然可以拥有友谊、爱情以及信任、帮助等等。当然,这种关系也可能维持的时间很短,但是应当承认,这种关系更多直接性,更少功利性。它也许克服了人们由于现实社会的各种压力而被迫放弃的各种交往关系。c.网络道德活动。这些新型的道德活动具有其特有的一面:独特性、多样性、随机性、目的性。网络提供的是虚拟的空间,这种新型的空间发展了许多新型的活动。比如聊天(chat)、发贴子(post)、电邮(mail)、上/下载(upload/download)、网络攻击(attack)、等等。而且随机性的交往增多。在这些活动中,人们的交往均具有鲜明的目的性。例如,交友网站的增多,各种聊天工具的普及等等。网络提供的即时通讯功能和匿名功能使人们的交往活动不必考虑空间距离和文化等因素的影响。因而活动又具有直接任意性。这都为网络伦理学提供了丰富的素材,也正是网络伦理学得以存在的基础。
从伦理学的角度审视,网络伦理学已经形成了独有的道德元素,具体包括:a.网络道德观念。与传统伦理学的道德观念相比,网络社会的道德观念显然更为淡薄,人性回归自然,人际交往也较少受到社会因素的制约,且摒弃了现实社会强加的各种束缚。换句话说,一旦进入网络,一切都将改变,心灵得以解脱,获得自由,人们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自我,成为真正的自己。其特点为自律性及其要求的提高,凸显个人修养和知识的重要性。b.网络道德联系。这种联系具有不确定性、简明性和互动性。这是网络社会在伦理学领域提出的新课题。即人们之间可以没有现实中的交往,但他们仍然可以拥有友谊、爱情以及信任、帮助等。当然,这种联系也可能维持的时间很短,但应当承认,这种联系更多直接性,更少功利性。它也许克服了人们由于现实社会的各种压力而被迫放弃的各种联系。c.网络道德行为。这些新型的道德行为具有其独特之处:独特性、多样性、随机性、目的性。网络提供了虚拟的空间,这种新型的空间孕育了许多新型的活动。例如聊天(chat)、发帖(post)、电邮(mail)、上传/下载(upload/download)、网络攻击(attack)等。而且随机性的交往增多。在这些活动中,人们的交往均具有明确的目的性。例如,交友网站的增多,各种聊天工具的普及等。网络提供的即时通讯功能和匿名功能使人们的交往活动不必考虑空间距离和文化等因素的影响。因此,活动又具有直接任意性。这些都为网络伦理学提供了丰富的素材,也是网络伦理学得以存在的基础。
总结来说,网络伦理学已经具备了构建完整体系的基础。本文试图从构建其完整的框架入手,探讨相关的范畴和意义,为最终建立一门新兴学科做出尝试。
三、网络伦理学的基本准则
(一)第一准则:资源共享准则。
网络上的资源共享源于信息共享。包括软件、程序源代码等。凡是使用过网络搜索引擎的人都知道,搜索的过程,就是资源共享的过程,搜索结果就是大量免费的资源。而在一般的网络浏览过程中,资源共享也体现得淋漓尽致。只要上网,就可以得到大量的资源,这也许是网络社会中最大的特点。从另一个角度看,资源共享遵循的是“免费原则”。当然,这种免费具有约定性,它使用的是网络提供的默认值。如果超出约定的范围,这一准则就会受到挑战和限制。但无论如何,网络社会中的免费搜索、免费服务、免费信息等所体现的准则,毕竟不同于商品社会中的资源配置准则。后者体现的是利益最优准则,而前者却是以信息的最大化为出发点的。因此,作为网络社会所特有的资源共享,理应成为网络伦理学的首要准则。
(二)第二准则:一致同意准则。
一致同意准则强调网络行为都应遵循一般的道德性,它必须是诚实的、公正的和真实的。尤其在那些通过网络交往的人中间。双方一般都被理想化成为具有上述优点的人,因而值得信赖。很显然,一致同意准则被当作网络行为的前提和默认值而先入为主地存在于网络人的头脑当中。虽然这种认识不具有客观性,但并不妨碍它成为网络伦理学的准则,只不过同时也是网络伦理学追求的目标罢了。这也是网络伦理学在当前遇到的最具争议性的准则。虽然通过网络交往的人都希望对方所描述的都是真实的,但由于缺乏一定的监督机制和惩戒措施,网络人还是会按照自己的理解和意愿,而不是按照大家通常希望的规则那样行动。这样就给这一准则增添了许多变数,带来了许多问题。例如,利用网络进行诈骗;侵权等等。
(三)第三准则:自律准则。
自律是伦理学的目标。在网络社会中,由于个人具有充分的自由,缺少约束,要达成一致同意,或完全享有整个资源,显然是不现实的。这就要求每个网络人都遵循自觉性,遵守一般道德原则,才能够达到自己的目的。因此,自律准则可以看作一种最终的道德诉求而和其他准则共同构成网络伦理学的基本准则。如果说,普通网络伦理学中也强调这一准则的话,那么,网络伦理学无非是更加突出这一特点罢了。自律的另一个意义是,遵循最小授权准则。即只在网络中获取应当获取的资源,而不越权去访问或者试图获取那些不应该获得的资源,否则就会被取消授权。因此,自律为网络伦理学的终极目标和终极关怀。
四、网络伦理学探讨的基本领域和基本问题
(一)网络伦理学探讨的基本领域
善、恶
在网络伦理学中,善恶观念符合传统伦理学的一般特征。善恶问题是伦理学研究的中心问题,是伦理学领域的核心,因而也是网络伦理学应该研究的最主要的领域。但是,在网络伦理学中,善恶问题又有自己独特的地方,比如判断善恶的标准更加不明确。按照斯宾诺沙的意见,所谓善是“指一切快乐,和一切足以增进快乐的东西而言,特别是能够满足愿望的任何东西而言,”而恶则“指一切痛苦,特别是一切足以阻碍愿望的任何东西而言”。这种定义具有很大的歧义。在网络社会中,侵权、盗版、黑客攻击等行为无疑给行为人带来了莫大的快乐和实际利益,但是他们的行为却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物质和精神的伤害,显然不能算作善之列。而根据列宁的观点,“‘善’被理解为人的实践=要求(1)和外部现实性(2)”。亦即那些用来维护网络安全、维护网络规范、提供网络服务的行为才是善。反之,利用网络的便利对网络社会以及现实社会带来危害的就是恶。
在网络伦理学领域,正邪观念与传统伦理学的共性显著。正邪议题是伦理学研究的核心,是伦理学范畴的核心,因此也是网络伦理学应着重研究的首要范畴。然而,在网络伦理学中,正邪问题亦有其独到之处,例如评判正邪的标准更为模糊。依据斯宾诺沙的观点,所谓正,是指“一切快乐,以及一切有助于增加快乐的事物,尤其是能够满足愿望的任何事物,”而邪则是指“一切痛苦,尤其是那些足以阻碍愿望的任何事物。”这种界定存在较大争议。在网络社会中,侵权、盗版、黑客攻击等行为无疑给行为人带来了巨大的快乐和实际利益,但他们的行为却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物质和精神的伤害,显然不能归入正的范畴。而根据列宁的观点,“‘正’被理解为人的实践=要求(1)和外部现实性(2)。”即那些用来维护网络安全、维护网络规范、提供网络服务的行为才是正。反之,利用网络的便利对网络社会以及现实社会带来危害的就是邪。
然而网络行为毕竟是一种新的社会现象,如何界定网络行为的性质,确定是否合乎“道德”的,或者是合乎“法律”的;哪些又是“不道德”的,或者是“不合法”的,都需要一种规范。而利用现实社会既有的规范处理这些行为并非十分恰当,这就要求制定新的网络规范来对网络行为进行界定。但是,无可置疑,在新的规范形成之前,通过法律、道德教育的手段来填补这种无规范的空白,无疑是现代人的一种有益的尝试。
应当
即规范网络行为的内容,确定“应当”与“不应当”。“应当”这个范畴属于传统伦理学的内容,但是在网络伦理学中依然具有新的价值。毋宁说在这里“应当”更具争议性,以至于人们只好通过制定“不应当”来界定“应当”的范围。例如美国计算机伦理学会为计算机伦理规定的“十戒”可以看作试图界定网络伦理学“应当”范围的典型规范:(1)你不应用计算机去伤害别人;(2)你不应干扰别人的计算机工作;(3)你不应窥探别人的文件;(4)你不应用计算机进行偷窃;(5)你不应用计算机作伪证;(6)你不应使用或拷贝你没有付钱的软件;(7)你不应未经许可而使用别人的计算机资源;(8)你不应盗用别人的智力成果;(9)你应该考虑你所编的程序的社会后果;(10)你应该以深思熟虑和慎重的方式来使用计算机。
价值
这也许是网络伦理学中最具争议的范畴。一个人的网络行为有没有价值,是否恰当,换句话说,能否对这种行为做出道德判断,几乎没有什么定论。倒是这种行为从一开始就完全处在别人的评价当中。虽然“价值范畴最为重要的用途在于赞扬”,但是这里用“毁誉参半”来形容网络行为的价值却一点也不过分。但是,毕竟网络行为具有其特殊性,即遵循一定的价值标准:得到大家的一致同意,至少是大多数人的同意。这样的行为才具有网络上的价值。显然,多数人的同意和事情本身是否正确是两回事,但至少表明在这方面网络伦理学所遵循的价值具有其特殊性。
当然,确定网络行为的价值是为了引导它。通过制定规范固然能够主动防范网络违规行为,但是人们真正的目的应该是引导一种新型的道德倾向,以确定有价值的观念和理想,这是任何一个社会都无法避免的道德归宿。现代网络伦理自然也不例外。例如,美国的计算机协会在探讨其成员应支持的一般伦理道德和职业行为规范中这样规定:(1)为社会和人类作出贡献;(2)避免伤害他人;(3)要诚实可靠;(4)要公正并且不采取歧视性行为;(5)尊重包括版权和专利在内的财产权;(6)尊重知识产权;(7)尊重他人的隐私;(8)保守秘密。即用规范的名义对网络行为的价值作了区分,从而引导人们正确对待自己在网络上的作为,尽量避免无价值甚至损害他人价值的行为。
平等
意即自由获得资源和服务,这是网络社会的普遍规则。一个人只要注册了ID(即身分或身份identification, identity),拥有自己的密码,就可以“匿名进入”网络畅游、交友、聊天,发表言论、获取信息等等。这便于人们以平等的身份进行交往,并使交往变得更加自由和轻松。这在最大程度上形成了一种平等主义。免费信息资源也具有这种不分民族、种族、文化约束的特点(当然也具有一定的限制,例如语言,主要是英语,使得网络主要在受教育群体中存在)。进一步,网络社会中的人际关系简单为人机交流,面对冷冰冰的屏幕,一个人完全可以放开一切禁忌,平等地参与讨论,形成了网络无禁区的现实。换言之,网络给予进入网络社会的人们以道义上的平等权。
网络赋予人们的“平等权”还蕴含着另外一个不易被觉察的意义,即它有助于推动直接参与式民主的讨论和进程。网络毕竟是一个独立于传统媒体的力量,一定程度地缓解了公众的知情权,资源共享原则又从客观上有利于促进现实社会中的公平现象,例如电子政务的推广。这也许是网络社会带给网络伦理学的最深刻的影响。
信用
这个范畴的应用集中表现在电子商务中,意即个人信用正逐步增强。在现实社会中,信用的实现由法律等社会规范保障,而在网络社会中,适用的法规、规范并没有建立起来,个人信用成为网络消费的唯一保证。虽然网络服务方要求被服务方提供基本的身份证号码、住址、电话等现实依据,甚至必须提供信用帐号,但是这并不表明网络中个人信用的脆弱,恰恰相反,网络正逐步培养起个人的信用。实际上,进入网络消费,已经建立了信用。
这个领域的运用主要体现在电子商务领域,意味着个人信誉正在逐步提升。在现实社会中,信用的实现依赖于法律等社会规范来保障,而在网络社会中,适用的法规、规范尚未建立,个人信誉成为网络消费的唯一保障。尽管网络服务方要求被服务方提供基本的身份证号码、住址、电话等现实依据,甚至必须提供信用账户,但这并不表明网络中个人信誉的脆弱,恰恰相反,网络正在逐步培养个人的信誉。实际上,进入网络消费,已经建立了信誉。
信誉领域的另一种应用体现在网络游戏中。在某些游戏的设定中,玩家通过提升个人信誉可以获得较高的分数奖励,从而在游戏竞争中占据优势,甚至获胜。这是网络游戏对建立网络时代个人信誉的贡献。
这是网络社会在消费社会之后产生的典型特征。其含义之一是指:在网络社会中,消费与现实社会中一样,由一对一的形式构成,即有服务方,也有消费方。在这里,服务是传统的,机械的,网络只是一种媒介。含义之二是指:web-service,即网络服务,主要指未来网络提供的智能性服务。比如,一个人在网络中输入“我想去西藏旅游”的语句,网络会提供一系列的信息,如去西藏的最佳季节、气候条件、最佳旅游路线等,供提问者进行参考。从而实现人机交互的智能化和互动性,这是网络服务的真正含义。
批评
将批评作为网络伦理学的基本范畴确实存在很大争议。但是,在这里批评已经转变为评论,并且泛化为道德判断,它总是不停地询问:“这种观点是好的吗?”“我们应当这样做吗?”产生这个问题的原因在于网络是一个特殊的空间,虚拟的环境产生了特有的网络语言,而匿名性让真相融入无尽的争论。加之网络缺乏强有力的约束机制,没有了管理者,没有了权威(authority),网络成了“自由”的空间,导致每个网络人都是他自己行为的领导者和评价者,任何人都可以以自己的判断来决定讨论的价值。造成批评的滥用和现实语言的萎缩,深层次的文化思考被肢解,代之而起的是肤浅的、无休止的争吵。BBS就是这种批评滥用的典型。在那里,没有规则、没有标准,评论总是以自我为中心,否定就是一切。
五、研究网络伦理学的意义
探讨网络行为引发的社会、文化和政治问题,在网络伦理学的研究中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是社会问题。过分关注网络导致了现实社会中的道德相对主义倾向和道德冷漠现象。前者是指网络的虚拟性和无约束性使得人们在网络中可以对任何事情都拒绝负起责任,后者是指人越来越依赖于网络,异化为网络人,其重心转移到虚拟社会中的交往,从而削弱了他们在现实社会中的交往行为。而人作为社会关系的总和,社会性是其根本的属性,但是以计算机为媒介进行交往的网络社会导致的人们直接交流的活动减少,必然造成群体意识的淡漠和人际关系的冷漠。此外,还造成了道德失范现象,例如利用网络进行犯罪,盗用他人的账户,攻击他人的网络和计算机造成实际的损失等等,都是引起现实社会不稳定的因素。
其次是文化问题。这里有两层含义:表层问题表现在网络语言上。网络有自己的语言。例如电子邮件所使用的语言格式,通讯网络协议,远距离传输协议等。这些协议可以说制定的非常具体和精确,甚至对字母的大小写、信息长短、主题、电子签名等细节都有详尽的规定。违反这些规定,就不能获得和发布任何信息。同时,这些规定又具有数字化、符号化倾向。其应用同现实社会中使用的语言产生了冲突,其结果是消解了现代语言。深层问题表现在文化侵略上。即文化的殖民主义现象。由于现代网络使用的主要语言是英语,这有利于当代西方文化通过网络这种先进的传媒把自己的政治文化和价值观强行推广到全球,使得接触网络的人们容易受到现代殖民主义的隐性侵蚀。侵蚀的直接后果就是造成文化和宗教的冲突,由此引发了一系列深层次的社会问题。当然,这种文化的冲突也促进了各种文明的交流和融合。客观地说,这是具有积极意义的。
不仅如此,网络还会引发隐性的政治问题。它在一定程度上将会改变现有的社会分层。即未来社会将分为掌握和控制信息的群体(knows)和不占有信息的群体(knows-nots);这必将引起一种新的对抗。这或许正是现代政治学或者社会学应该注意研究的问题。
在我国,对网络伦理学的深入研究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出了新的课题。如何加强网络道德建设,使之成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一部分,是一个崭新的领域。笔者认为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研究对正确规范网络道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要正确对待文化阵地扩展的现实。网络被誉为“第四媒体”,拥有传统媒体所没有的、也无可比拟的、全新的传播方式。如何占领这个新兴的宣传阵地,充分运用其传输信息迅捷、大量的特点,对我们当前加强公民的基本道德规范的建设至关重要,也是当前宣传工作必须研究的问题。
值得欣慰的是,2001年我国公布《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确立的“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新时期公民道德建设纲要,为网络伦理学的建设提供了指南,也为在网络中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提供了明确的思路。因而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其次,要对传统的宣传手段进行改进。网络不同于传统媒体,其最大的特点是独立性。这个特点保证了网络较为公正地传播信息。网络里有巨大的资源,但是网络信息鱼龙混杂、不一而足。必须改进传统的宣传方式和手段,才能符合网络传播的特征,进而对信息进行甄别、优化,达到道德教育的目的。
其次,必须对既有的宣传渠道进行优化。网络与传统的媒体形式不同,其显著特征在于其独立性。这一特性确保了网络能够相对公正地传播信息。网络中蕴藏着丰富的资源,但信息内容良莠不齐、纷繁复杂。唯有改进传统的宣传策略和手段,方能适应网络传播的特点,进而对信息进行筛选、提升,实现道德教育的目标。
在处理此问题时,应坚持“德治网络”与“法治网络”双管齐下的原则,做到“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强化网络立法,运用法律手段对网络进行监管和疏导;同时加强正面宣传和教育,让广大网民能够辩证地认识和使用这一新型工具;启动网络文明工程,将网络文化视为一个系统工程来研究,支持各类学术研讨,努力构建更为客观的网络伦理规范。
最后,还需探讨网络在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中的角色。坚持“与时俱进”的原则,正确引导网络发展方向,是规范网络伦理,确保这一新兴社会现象有序发展、服务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必要举措。唯有如此,方能充分利用网络资源,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
研究网络文化中的伦理问题,其根本目的在于服务于社会主义,服务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在当今时代,互联网已成为思想政治工作的新阵地,只有从思想上重视,在研究中严谨、认真、公正、客观,才能正确掌握这一新兴交往工具,引导其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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