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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为个人网站起名:备案中网站名称的选取技巧及命名规范详解

如何为个人网站起名:备案中网站名称的选取技巧及命名规范详解

个人网站备案时如何确定网站名,命名规范有哪些

网站名:网站名不得输入网址;若涉及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及医疗器械、电子公告服务(社区、论坛)、博客、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字样,需联系相关主管机关,办理前置或专项审批手续;

1.若主办单位为个人,网站名处请填写网站开办后打算使用的名称,不应包含个人姓名、地名,不应为纯数字或字母构成,不应包含特殊符号,不宜使用简称,至少应包含4个汉字,更不宜使用“XXX个人空间、网站、爱好者、作品展示、工作室”等格式命名网站(网站名中包含xxx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资讯、生产中心、科技、贸易、协会、俱乐部、合作社、工作室等字样,对应备案主体均不能填写个人信息),因为近期部分通信管理局发现使用以上格式命名的网站备案信息存在大量虚假填写的情况,应避免使用以上格式来命名网站,网站名应能体现网站的个人内容和性质。(若网站已取得备案号,需通过域名访问对应网站,网站所显示的内容应与备案信息相一致,未取得备案号的网站,可尝试使用临时域名、二级域名访问网站以进行判断。)

2.主办单位性质为非国家级单位的网站,不得以“中国”、“中央”、“国家”、“中华”、“人大”、“人民”、“反腐”、“纪检”、“监察”、“信访”、“维权”、“投诉”等字头命名,依据《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第十条和第二十四条等规定及《备案信息填写真实性和规范性的有关要求》中对网站名的有关要求,请提交主办单位有效证件(复印件即可)及说明材料(网站所属单位说明,备案的网站网址,网站负责人联系电话,须盖公章),以证明单位为国家级单位网站名可以“中国”、“中央”、“国家”、“中华”、“人大”、“人民”等字头命名,以上要求适用于北京地区客户,需邮寄或快递至北京市通讯管理局ICP备案室收;其他地区需按各地的管局要求处理。

为何个人网站备案名中不能带有“中国”

为防止带有“中国”等特殊字头网站名称实施犯罪活动,依据《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第十条和第二十四条等规定及《备案信息填写真实性和规范性的有关要求》中对网站名的有关要求,在网站备案申请审核工作中,除备案信息中不得含有《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九不准”等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外,还要规范含有显著政治特征词汇网站名称的使用,具体通知如下:

1.对于个人申请备案的网站名中,不得含有“中国”、“中央”、“国家”、“中华”、“人大”、“人民”等具有显著政治特征的词汇;不得含有国家职能性质的“反腐”、“纪检”、“监察”、“信访”,以及涉及公共利益的“维权”、“投诉”等词汇。

(1)对于个人自主备案的情况:接入商应要求网站主办者对网站名进行修改,对于修改后的网站名,接入商应进行核定。对于拒不修改的,管局不予备案,接入商不得接入。

(2)对于接入商代为个人备案的情况:接入商不得为网站名中含有上述词汇的个人网站代为备案;

2.对于单位申请备案的网站名中含有上述词汇的,应要求网站主办单位提供相关主管部门有关书面批准文件;接入商对其书面批准文件进行核验,省通信管理局负责核实,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否则不予备案。(除非有国家批准文件要传真许可文件)--否则网站名上就不能有带中国二字,必须删除!

3.此外,网站名中还不得含有以下内容和文字:

(1)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的;

(2)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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